失踪两年才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,也就是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算,满两年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。
找法网提醒您,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,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,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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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、时间和请求,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。
《民法典》第四十条
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。
二、宣告失踪的申请条件如下:
1.主体条件
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。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、父母、成年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。
2.客体条件
(1)有下落不明的事实。如发生洪水、地震、战争等情况。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,即使很久没有回来,也不能认为失踪。
(2)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。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,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。
3.形式条件
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,不得口头申请。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,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。
三、宣告失踪的撤销步骤是,由失踪人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,人民法院一般会要求公安机关或失踪的亲属、朋友对申请人是否是失踪人本人进行辨认并予以证明,确定是失踪人本人的,人民法院会撤销失踪宣告。
《民法典》第四十五条
失踪人重新出现,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,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。
失踪人重新出现,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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